律师解析:倘若有消费者在购买或食用了未达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后,身心健康受到了损害,他们既可以有资格向销售商提出索赔请求,同时亦可向食品制造商要求补偿相应的损失。 当接收到消费者关于赔偿的诉求时,无论是生产商还是经销商都必须严格遵守首负责任制,即首先承担起赔偿责任,而不能有任何推卸之举。 如果最终确定是由生产商的责任导致的损害,那么经销商在赔偿消费者之后,仍保留向生产商追索赔偿的权利; 反之,若是由于经销商的过失所致,生产商在赔偿消费者之后,同样享有向经销商追讨赔偿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