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针对夫妻间债务关系的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了详尽而清晰的定义及规范。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特指夫妻双方在签署相关文书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等情况下,经由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共识所承担的债务,抑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有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有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类债务不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意愿,那么这类债务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